問:個人以專利技術對企業(yè)進行投資,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的規(guī)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的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若該個人是在2015年4月1日之前進行專利投資,需要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2015年4月1日之后個人以專利進行投資,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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