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5]125號)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2)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納稅人提供準確、有效憑證,由納稅人負擔的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準予扣除。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xù)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國稅發(fā)[1999]089號)
(3)在計算每月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先扣除有關稅金、教育費附加和修繕費用,再按稅法規(guī)定減除800元或20%的法定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每月取得財產轉租所得,可在扣除轉租人支付的租金、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后,再就其余額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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