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yè)年金,適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文件。
相比較于住房公積金。相同點在于年金按規(guī)定繳存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繳費工資不得超過設區(qū)城市平均工資的300%。而在繳費比例不一致的情況下,領取時要分情況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時,按月領取的,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
個人因出境定居或個人死亡后,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分攤額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由于財稅﹝2013﹞103號之前的政策規(guī)定,在繳存時應納個人所得稅,相應的在領取時不應該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造成個人在領取時,存在已繳個人所得稅的部分,也存在沒有繳納的。政策明確按已納稅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折算出未納稅年金繳費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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