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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儉學取得的收入是否交個人所得稅

2018-08-27 10:14     來源:中國會計網     
 

  案情簡介:近期,南京地稅稽查一分局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某餐飲企業(yè)與多名在校大學生簽訂了勞務合同,但在支付勞務報酬時,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檢查人員就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了講評,要求該企業(yè)限期補扣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1340元并處以未扣稅款50%的罰款。
  稅務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guī)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本案中在校大學生在企業(yè)打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檢查人員提醒:今年暑假已經結束,學生在假期期間進行勤工儉學取得的收入,應由支付報酬的企業(yè)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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