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yè)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如何交稅?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20%
對于股份制企業(yè)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fā)紅股),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征個稅。
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1)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2)上市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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