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中稿酬如何界定?
1、作者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fā)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費收入,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費收入,均應合并其稿費收入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fā)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費收入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作者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費收入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費收入所得,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費收入所得,應視同再版稿費收入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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