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費每個月固定補貼需要繳納個稅嗎?
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收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例如在山西,對已經(jīng)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審判、檢察機關)等有關人員,按照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可扣除的標準依據(jù)《山西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確定的公務交通補貼實際發(fā)放標準執(zhí)行;超過標準對策,并入工資薪金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廳(局)級每人每月1625元;處級每人每月10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其他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之后,對其單位高層、中層以及其他管理人員按照規(guī)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扣除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jīng)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chǎn)租賃所得;
(八)財產(chǎn)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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