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發(fā)給員工的未休年假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guān)的其他所得”。
因此,取得的未休年假補貼,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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