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外籍的個人所得稅應避開哪些誤區(qū)?
計算外籍個人所得稅時,期間的概念非常重要,包括居住期間、工作期間、183天、1年、5年等重要的概念,這些會影響個人所得稅稅額計算以及納稅義務的判定,在此事項上產(chǎn)生的誤區(qū),主要是對上述期間的概念理解與計算不準確。
比如關于1年的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9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在境內居住滿1年,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shù)。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關于此條的誤區(qū),經(jīng)常發(fā)生在納稅人忽略納稅年度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及臨時離境和累計離境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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