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代繳義務人及代繳范圍有哪些規(guī)定?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
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代扣代繳的范圍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3)勞務報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三、注意:
(1)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jù)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正式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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