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國稅發(fā)[2003]36號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2024-05-17 21:02     來源:中國會計網(wǎng)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廢止]

瓊國稅發(fā)[2003]36號      2003-2-14

  稅屋提示——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公布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全文廢止,故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洋浦國家稅務局:

  現(xiàn)將《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的實際,省局補充如下,請一并執(zhí)行。

  一、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工作是加強卷煙消費稅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總局確定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重要依據(jù)。各市、縣局必須加以重視,認真落實,專人負責,確保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根據(jù)我省的實際情況,地產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工作由?谑袊叶悇站重撠,專銷省內其他市、縣的地產卷煙的價格信息采集由專銷地國家稅務局負責(省局負責通知專銷地市縣局,采集表及填報要求見附表)。

  三、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點的選擇,地產卷煙?谑袊叶悇站址謩e在?谑惺袇^(qū)內及瓊山區(qū)內各選擇3個(含)以上零售單位作為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專銷省內其他市、縣的地產卷煙分別在本市、縣城區(qū)及較大鄉(xiāng)鎮(zhèn)各選擇3個(含)以上零售單位作為零售價格信息采集點。

  四、新牌號、新規(guī)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申請,?谑袊叶悇站謶谏a企業(yè)提出申請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省局上報。

  五、對不進入中煙煙草交易中心和省煙草交易會交易、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由省局核定后于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給予公示。

  六、負責采集信息的市、縣局要組織力量認真調查,調查數(shù)據(jù)資料要真實、準確,按要求認真填寫調查表內容。并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將上一年度卷煙消費稅價格信息采集情況上報省局稅政處,2002年信息采集情況于二月底前上報省局。

  七、為提高信息采集工作報送效率,負責采集信息的市、縣局在報送紙質文件的同時,通過FTP網(wǎng)(上報路徑:稅政處增局文件/消費稅組)上報省局。其中,文字部分以word文檔形式報送,表格以EXcel電子表格形式報送。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200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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