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法[2023]7號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的通知

2024-01-05 14:06     來源:中國會計網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的通知

浙財法[2023]7號           2023-12-28

廳機關各有關處室:

  為規(guī)范財政行政處罰裁量、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省政府令第3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省財政執(zhí)法實際,我們制定了《浙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F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浙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意見

  為規(guī)范和正確行使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本實施意見所稱《浙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詳見附1、2、3、4),是指財政部門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中財政行政處罰事項的違法情節(jié)、處罰標準予以細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二)浙江省財政廳對財政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實施意見。

  (三)行政處罰裁量,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裁量。實施財政行政處罰,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裁量基準》的規(guī)定。

  2.合理裁量。實施財政行政處罰,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使案件處理與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二、裁量適用

  (一)適用《裁量基準》予以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根據財政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情節(jié)輕重,確定應選擇的裁量檔次,對標確定相應的處罰標準,違法行為具有某一裁量檔次中違法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該檔對應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2.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具有不同基準裁量檔次違法情形的,應當適用較重檔次所對應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3.綜合考慮財政違法行為是否具有本實施意見規(guī)定的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情形,確定最終的處理處罰結果。當事人既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又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綜合考慮全部處罰情節(jié)和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使處罰結果與其違法行為相適應。

  (二)適用《裁量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的,或者《裁量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經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可以調整適用。

  (三)行政處罰決定中可以援引本實施意見并作為決定裁量說理的內容,但不得單獨或者直接援引實施意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裁量情節(jié)

  (一)從重處罰情形。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違法情節(jié)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2.偽造、變造、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3.對舉報人、證人或者執(zhí)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4.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5.違反突發(fā)事件應對措施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三)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財政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財政違法行為的;

  3.財政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

  4.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屬于《浙江省財政執(zhí)法領域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承諾)事項清單》適用告知承諾情形或符合《裁量基準》規(guī)定的;

  5.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項

  (一)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發(fā)生變化,導致本實施意見及《裁量基準》與其規(guī)定不一致的,從其規(guī)定。

  (二)《裁量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除特別說明外,“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數。所稱“不足”“不滿”“大于”“小于”都不包括本數。

  (三)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修訂〈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和〈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浙財法〔2018〕9號)同時廢止。

 

  1.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會計類)

  2.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政府采購類)

  3.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資產評估類)

  4.浙江省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資金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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